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管理,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及生活秩序,,樹立良好的校風,、學風,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合法權益,,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,,教育和促進廣大青年大學生嚴于律己,自覺遵紀守法,,使他們成為有理想,、有道德、有文化,、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,,按照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(guī)定》、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(guī)處理辦法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的有關精神,,結合我校實際,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第二條 學生違反校規(guī)校紀,,視情節(jié)輕重,,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紀律處分:
(一)警告;
(二)嚴重警告,;
(三)記過,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開除學籍,。
第二章 細 則
第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違反憲法或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,;組織和煽動鬧事、擾亂社會秩序,、破壞安定團結者,;視其性質和情節(jié)輕重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,。
第四條 受司法,、公安機關處罰且有明確結論者,視其情節(jié)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者,,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,;
(二)被治安拘留者,,給予留校察看至開出學籍處分;
(三)因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,。
第五條 破壞校園精神文明建設,,擾亂正常的校園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,視其情節(jié)輕重,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違反學校公共場所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,,造成綠化、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和公用設施破壞,,情節(jié)嚴重或屢教不改者,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
(二)違章用電者,,視情節(jié)輕重,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
(三)惡意撥打特種緊急電話,,學校急用值班電話或撥打騷擾電話者,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,;
(四)酒后肇事者,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,;
(五)無理取鬧,,妨礙工作人員執(zhí)行公務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;
(六)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擲砸物品,;違反作息制度,,干擾他人學習或休息;夜深大聲喧嘩,,不聽勸阻者,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,;
(七)制作,、傳播計算機病毒或利用網絡惡意實施“黑客”行為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;
(八)無正當理由,未經學校同意,,擅自在外租,、住房者,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第六條 損壞公私財物者,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過失損壞公私財物者,,情節(jié)較重,造成一定影響者,,除賠償損失外,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
(二)故意損壞公私財物,,尚未構成刑事犯罪者,,除賠償損失外,視情節(jié)輕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,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情節(jié)惡劣,,后果特別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,。
第七條 有偷盜、詐騙,、侵占,、敲詐勒索、搶奪或聚眾哄搶及搶劫公私財物等行為,,公安機關又未作出刑事,、治安處罰而交由學校處理者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偷竊初犯且作案價值較小,、情節(jié)較輕者,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作案價值較大,,情節(jié)惡劣者,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多次偷竊(兩次以上,,含兩次)者,,不論作案價值大小,均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,;
(二)為盜竊作案提供信息,、工具或參與放哨、窩贓,、分贓者與盜竊者同等論處,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,;
(三)侵占,、詐騙他人財物者,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;
(四)敲詐勒索和聚眾哄搶的參與者,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搶奪及哄搶的主要參與者,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,;聚眾哄搶的為首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,;
(五)盜用他人或單位帳號,、各類電話和密碼,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者,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。
第八條 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,或為他人提供賭博場所,、賭資或賭具者,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提供賭博場所、賭資或賭具者,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:
(二)首次參與賭博者,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:
(三)兩次(含兩次)以上參與賭博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,。
第九條 打架斗毆者,,除承擔民事賠償外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用語言侮辱,、挑釁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,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
(二)動手打人者,,給予記過處分,;致他人輕傷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,;致他人重傷者,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(三)聚眾斗毆,,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,;對其邀約者、策劃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,;動手打人者,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,;在調查過程中知情不報者,,加重一級處分,;
(四)以“勸架”為名,偏袒一方,,致使打架事態(tài)發(fā)展,,造成不良后果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;
(五)持械斗毆者,,視其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,;持管制刀具打架者,,無論傷害程度如何,一律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,;為打架提供兇器,,但未造成后果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,,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,;
(六)打架事件已終止,事后尋釁報復打人者,,按上述各項規(guī)定加重一級處分,;
(七)毆打教職工或學校工作人員者,,一律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,。
第十條 品行惡劣、道德敗壞者,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在公共場所有流氓行為者,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;
(二)對在公共場所涂寫刻畫污穢語言及圖案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,傳播或販賣淫穢物品,視其情節(jié)輕重,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,;
(三)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;
(四)對賣淫,、嫖娼當事人及參與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,;
(五)網上瀏覽,、傳播淫穢信息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。
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,,造成一定影響者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因學習成績,、學校管理,、畢業(yè)就業(yè)等原因,對教職工進行侮辱,、恐嚇,、威脅、尋釁滋事者,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;
(二)隱匿、毀棄,、冒領或私拆他人郵件者,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
(三)提供偽證,,有偽造證明,、涂改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,。
第十二條 走私,、販賣、運輸,、制造,、吸食毒品者,容留,、教唆,、脅迫、誘騙他人吸食毒品者,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,;知情不報,故意隱瞞者視其情節(jié)輕重及影響程度,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,。
第十三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規(guī)、條例,,擅自動用,、損壞消防器材、設備者,,除賠償損失外,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引起火警者,除賠償損失外,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;造成火災者,除賠償損失外,,視造成的危害程度,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四條 除學校組織或批準開展的勤工助學活動以外,,禁止學生在校園內經商,。違者,除沒收其商品外,,視情節(jié)輕重,,給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。校內嚴禁一切形式的傳銷活動,,違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,。
第十五條 學生在一學期內無故不參加學校規(guī)定的教學活動(曠課一天,按實際授課課時計算)累計達到下列學時者,,作下列處分:
(一)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的學生,,按累計學時多少作如下處分:
1、累計曠課達到20-29學時給予警告,;
2,、累計曠課達到30-3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;
3,、累計曠課達到40-49學時給予記過,;
4、累計曠課達到50-5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,;
5,、累計曠課達到60學時者,,折合為未請假離校連續(xù)兩周未參加學校規(guī)定的教學活動,,勸其書面申請退學并按有關程序辦理,否則開除學籍,。
(二)未請假離校兩周或未參加學校規(guī)定的教學活動兩周,,作退學或開除學籍處理;凡校,、院組織的集體活動,,如報告會、運動會,、公益活動,、政治學習、黨團組織生活、社會實踐等,,無故不參加或不假離校者,,均作曠課處分。
第十六條 在考試中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者,,應分別給予相應紀律處分:
(一)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,,不服從監(jiān)考老師管理,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,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,。
1、在主,、監(jiān)考老師清場后,,在其座位發(fā)現有與考試科目相關的資料者;
2,、未在指定的座位參加考試者,;
3、在考試中未經監(jiān)考老師同意擅自離開考場者,;4,、其它違反考場及考試規(guī)則者。
(二)考生不遵守考試紀律,,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1,、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,、抄襲他人試題答案者;
2,、故意銷毀試卷或考試材料者,;
3、傳接紙條,、交換試卷,、答案、草稿紙者,;
4,、考試中旁窺、交頭接耳,、互打暗號或手勢者,;
5、破壞考場紀律,,不聽或阻礙監(jiān)考老師考場組織管理理者,;
6,、其它作弊行為者。
(三)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:
1,、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者;
2,、組織作弊者,;
3、搶奪他人試卷,、答案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,;
4、竊取試卷,、偷改分數,、考試再次作弊者;
5,、使用通訊設備作弊者,;
6、其它作弊行為嚴重者,。
(四)考試有違紀行為當場未查獲,,事后被舉報,經查證屬實,,且證據充分者,,按上述規(guī)定處理。
第十七條 剽竊,、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者,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,。
第十八條 違紀事件目擊者作偽證,,并造成調查困難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,。
第十九條 本規(guī)定沒有列舉的行為,,但確要給予處分的參照相關條款給予處分。
第二十條 有違紀行為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,,可以減輕一級處分,。
(一)違紀行為尚未被發(fā)現且主動向學校交代者,;在學校調查違紀行為過程中主動報告學校尚未掌握的情況者,;
(二)主動提供情況、揭發(fā)他人違法違紀行為并經查證屬實者,。
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,加重一級處分。
(一)各種違紀行為的組織者;
(二)違紀行為參與并作偽證者,;
(三)違紀后,,經教育拒不認錯者;
(四)已受違紀處分,,再次違紀者,。
第二十二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。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保留學籍,,以觀后效,,學校可根據學生的實際表現,,提前或延后解除“留校察看期”,,延后解除的,學校作出延長“留校察看期”的決定,,到期末作出延后解除規(guī)定的,,應視為自動解除;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表現突出者,,可申請?zhí)崆敖獬粜2炜雌?;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的,給予開除學籍,。學生畢業(yè)時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,,離校時作結業(yè)處理,待留
校察看期滿后,,由本人提出申請,,所在單位證明確已改正錯誤,學??山o予換發(fā)畢業(yè)證,。
第二十三條 處分的審批權限和報批程序:
(一)給予學生警告、嚴重警告處分的,,由學生所在學院會同相關部門按規(guī)定提出處理意見并下發(fā)處分決定書,,同時報校學生處、教務處備案,;
(二)給予學生記過,、留校察看處分的,由學生所在學院根據相關規(guī)定提出處理意見,,提交校學生處處理(考試違紀,、作弊等學生需有教務部門認定意見),報校分管領導批準后下發(fā)處分決定書,;
(三)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,,由學生所在學院及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(guī)定提出處理意見,,并附相關材料報送校學生處,再由校學生處報請校分管領導審核,,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后下發(fā)處分決定書,;
(四)校學生處牽頭負責處理跨學院學生的違紀事件;
(五)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,,上報省教育主管部門備案,,其中因政治問題而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,須報經省委有關部門同意,,省教育主管部門審批,;
(六)學生的處分材料應真實、完整及時歸入學生檔案,;
(七)受開除學籍處分者,,如在校學習時間達到一學年(含一學年)以上,學??砂l(fā)給肄業(yè)證書,;
(八)獨立學院的學生除開除學籍并報學生處按程序處理外,其余處分(含留校察看)均由學院召開院長會議研究并審批行文,,并報學生處,、教務處備案;
(九)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申請?zhí)崆敖獬粜2炜雌谡?,由學院召開院長會議研究并報學生處行文,。
第二十四條 對違紀學生,各學院,、各單位要熱情幫助,,嚴格要求并作好記錄。處理違紀學生時要持慎重態(tài)度,,堅持調查研究,,實事求是,做到程序正當,、證據充分,、依據明確、定性準確,,處分恰當,。
第二十五條 學校成立“貴州大學學生違紀申訴處理委員會”,主任由分管校領導兼任,,副主任由學生工作部(處)部(處)長,、研究生工作部部長兼任。成員由法律顧問,、教務處分管副處長,、學生處分管副處長,、保衛(wèi)處分管副處長,、校團委分管副書記,、學生處學生科(研究生工作部管理科)科長以及違紀學生所在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、學生科科長(研究生管理科科長),、學生所在班級的班主任,、班長、團支書組
成,。學生違紀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申訴人的申訴,,組織有關人員對違紀事件和學籍處理事件進行復查復議。申訴處理決定意見必須獲得申訴處理委員會到會成員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以上人員同意,,方為有效,。申訴處理決定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向申訴人宣布或傳達。
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生效,,受處分學生如對處分有異議,,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,可向“貴州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”提出申訴,。對學生的申訴,,申訴處理委員會應認真復查,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,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,。如學生仍對復查結論有異議,可按規(guī)定再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,。
第二十七條 對違紀處分和學籍處理提出申訴的,,在申訴期間原處分(處理)決定繼續(xù)有效。
第二十八條 處分決定書下達后3個工作日內,,由學院學生科或班主任及時送達學生本人并寄送家長(妥善留存憑證備查),,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證上簽收。如本人拒絕簽字,,則由送交工作人員在送交回證上說明拒絕簽字的情況,,并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。如受處分學生下落不明,,可以公告送交,。公告送交可以在學校指定的公告欄上張貼公告,或者在學校指定的網站上發(fā)布公告,。自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,,經過60日,
即視為送交,。學校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公告送交的過程,,并由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,。
第二十九條 從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,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,,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,。
第三章 附 則
第三十條 本規(guī)定中所謂“以下”、“以上”,,除特別注明外,,均包括本項。所謂“以上處分”可直至開除學籍,。
第三十一條 本規(guī)定中如有與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政策規(guī)定相沖突的,,以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(guī)定為準。
第三十二條 本規(guī)定由學校學生處,、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,。
第三十三條 本規(guī)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,原《貴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(guī)定》同時廢止,。